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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将困难企业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是一项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而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将公民作为法律援助对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亟须修改完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团体提案指出,建议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将困难企业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将困难企业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工商联指出,首先有助于体现国家责任。国家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是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国家有责任保障困难企业平等享受法律支持,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困难企业不因财产、地位等不利因素而导致其权利丧失。
    
      其次,有助于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全国工商联认为,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应该是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困难群体,理应包含困难企业,而现行《条例》援助对象仅限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将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企业排除在外,亟须将公证、司法鉴定、代拟法律文书、商会调解等企业司法需求纳入法律援助内容。
    
     “第三点,有助于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在这份提案中,全国工商联指出,企业除面临经济困难外,因公权力的非法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助也是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对困难企业实施有效法律援助,是保护企业、出资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同时,将困难企业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还有助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全国工商联表示,《条例》明确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将企业纳入援助范围,有助于发挥工商联等商事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的组织和专业优势。
    
      实际上,在实践中已有“将法人组织纳入法律援助对象”的有益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明文确定,“对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给予司法救助”;《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社会福利组织可作为法律援助对象;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逐渐把非自然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团队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如欧盟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就规定了法人可为法律援助对象,奥地利、加拿大、我国澳门地区都规定了法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组织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信息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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